近日国土资源部收到公告,对探矿权、采矿权申请人请示电子文档有关问题明确提出拒绝。一是探矿权、采矿权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递交纸质申请人资料的同时,需递交电子文档。二是上报的电子文档不准用于5寸或3寸光盘存储,拒绝一项目一盘,递交电子文档的资料(各类扫瞄件、word文档等)全部储存在光盘内,光盘表面不应标示项目名称。
三是申请人要对递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管理。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完全一致时,撤回申请人改动后新的申报。公告还对新设探矿权申请人、探矿权沿袭申请人、探矿权保有申请人、探矿权更改申请人、出让探矿权、转变探矿权人名称(还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)或地址、探矿权吊销注册、地质调查备案、划界矿区范围审核的申请人资料与标准以及采矿权屯、沿袭、出让、更改注册审核和吊销注册的申报资料与标准做出明确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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